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
下列关于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的表述,不正确的是( )。
【答案】:B 明朝之时,家长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,“嫁娶皆由祖父母、父母主婚”。如果婚姻本身违法,被追究的也是家长,而非结婚当事人,“凡嫁娶违律,若由祖父母、父母……主婚者,独坐主婚。”在元朝,法律已开始正视奸生子,“奸良人子”成为法定财产继承人之一。至明朝,奸生子在继承。
奸生子,私生子,外室生的孩子,哪个地位更低
明朝婚姻家庭制度规定:奸生之子,依子量与半分,如别无子,立应继之人为嗣,与奸生子均分;无应继之人,方许承继全分。 意思是说,奸生之子仅有婚生子的一半继承权,若有奸生子,而无其他婚生子和私生子,则在本宗子侄中选择一人为嗣,与奸生子均分,如无立嗣之人,方可有奸生子继承全部。。
户绝明朝、清朝
在婚姻制度上,清朝强调媒妁之言和婚书的立定,特别是对于只有一子的家庭,禁止儿子出赘。若招养老女婿,必须保留一名同宗继承者,负责祭祀,家产则平均分配。如果未立继子,继承人去世后,由族长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议定。总的来说,明朝和清朝在户绝财产处理上,都倾向于将女性的继承权置于男性宗族之后,体。
明朝上层阶级的婚姻本质?
明代的婚嫁制度与礼仪习尚,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同时,对古代礼制既有损益也有发展创新,表现出了明代的社会发展风貌。如在婚制方面,明代的《会典》、《明史》等典籍中,对天子的纳后仪礼,皇太子的纳妃仪、亲王的婚礼、公主的婚礼、品官的婚礼、庶民百姓的婚礼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纳妾、重婚、退婚、改嫁与冥婚、指腹婚等,都。
明朝主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?
明律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,基本沿袭唐宋旧律。如父母的婚姻决定权,婚姻缔结的要件,离婚条件的“七出”等。但明律所确认的婚姻家庭制度,也基于时代的演进而有所发展。其一,定婚时,有“残疾老幼、庶出、过房乞养者”,要明确告知,然后再立婚书,依礼聘嫁。第二,府州县长官不得于任内娶所辖。
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
一、夏商时期 夏朝是我国法律的起源,商朝开始出现民事法规,尽管仍显简略。那时的民事关系调整主要依赖于礼制,体现在土地所有制、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上。商朝实行土地王有制,商王拥有最高土地所有权,贵族通过分赐获得土地,但无权买卖或处理,奴隶是所有权的一部分。商朝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为主,王位。
在古代妾是不算妻的?
在明朝,甚至有法律规定“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”。看看,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,生不出儿子,你即使想“从一而终”也办不到,因为要逼你纳妾。“一夫一妻制”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:唐高宗《永徽律疏》中有《户婚》规定:“诸有妻更娶妻者,徒一年,女家减一等;若欺妄而娶者。
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?
四、家庭制度:父权制、夫权制五、继承制度:嫡长子继承制度(始于西周成王后),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。 第五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、司法机关 (一)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。西周的内容较肯定,西周的大司寇,小司寇,士师。 (二)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:秦的廷尉;齐的大理;楚国的廷理。 秦朝至南。
古代继承制度有哪些
明清时期,是中国封建制度的衰败时期,明朝恪守宗祧制度,在立嗣制度上更加宽松、灵活,清朝大致沿袭了明朝的继承制度,身份继承为宗祧和封爵,必须按照嫡长子、嫡长孙、嫡庶子、嫡次孙、庶长子、庶长孙、庶庶子、庶次孙的顺序继承,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,禁止立养子或义子为继承人。封爵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和军工家庭,继承顺序。
难道古代也真的可以三妻四妾吗
首先,需要明确的是,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,而非一夫多妻三妻四妾。这一制度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。在原始社会,由于生活艰难,人们共同生活以保证生存,此时婚姻关系并不固定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,个体劳动逐渐普及,家庭成为生产的基本单位,一夫多妻制随之出现,其目的在于繁衍后代,确保。